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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(试 行)
( 2006 年 3 月 7 日 会长办公会议 通过)
为了有效地开展行业协会工作,充分发挥会长、副会长在行业协会中的领导作用,特制定本行业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制度:
一、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,暂定为季末的最后一周内召开;会议时间视情而定,原则上不超过半天。
二、会长办公会议参加对象:
1 、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和副秘书长;
2 、必要时,行业 协会的 相关人员列席会议。
与会者确因工作等原因不能出席的,应当向秘书处请假;经秘书长报会长同意,可以委派联络员参加。
三、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主持,会长可以委托副会长主持。
四、会长办公会议主要任务是:
1 、传达上级有关重要文件、重要会议精神 ;
2 、讨论研究行业协会的年度工作总结、计划 ;
3 、听取秘书处的季度工作报告或重要事项汇报 ; 4 、讨论需要提请理事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重要工作或重
大事项;
5 、需要讨论、研究或决定的其它重要工作或重大事项。
五、会长办公会议的具体组织工作由行业协会秘书处负责:
1 、会长办公会议具体召开时间,由秘书长按本制度的第一点规定,经同与会者商妥后,报会长决定;
2 、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,由秘书处拟定后,报会长决定;
3 、秘书处原则上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三天,将会议时间、地址和议题,书面告知与会者;
4 、秘书处应当做好会场安排、会议通知、议题准备和材料分发、会议记录等各项会务工作;
5 、秘书处在会后应当将会议讨论、研究或决定事项,及时形成会议纪要,分发给与会者或抄送有关单位;
六、本制度从讨论通过之日起试行。
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会费缴纳与管理办法
( 2005 年 12 月 13 日 一届一次全员大会通过)
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,为了加强对会费的收支和管理,保证本协会工作的顺利发展,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和作用,根据(民发 [2003]95 号)文件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规定:“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,可以向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收取会费。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、工作成本等因素,合理制定会费”的精神,特制定本办法。
一、会费缴纳时间
会员单位缴纳会费为每年一次。根据相应标准按照会费通知要求,及时缴纳会费;正式会员单位每年在九月份缴款;新发展的会员单位,自批准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规定的标准缴纳会费;未能及时缴纳会费的会员单位,必须在当年内补缴。
二、会费缴纳标准
根据会员单位承担的职责和受益程度不同,体现会员单位在我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致性,会费标准分类如下:
1 会长单位: 3 万元 / 年
2 副会长单位 2 万元 / 年
3 理事单位 5000 元 / 年
4 会员单位 2000 元 / 年
5 三类专项维修单位 500 元 / 年
三、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
1 、各会员单位应在当年 9 月份按规定向协会秘书处缴纳会费。协会秘书处收到会员单位缴纳会费后开具“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2 、在 12 月 31 日 前仍未缴纳会费和不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会员单位,将由协会理事会做出相应的处罚。
3 、本协会秘书处必须建立会费月收支帐册和财务管理制度,严格按规定收取、支出会费并定期编制财务报表。
4 、本协会秘书处财务直接接受理事会监督,在每年会员大会上,由秘书处作协会会费使用情况的报告,提请全体会员审议。
5 、本办法解释权属协会秘书处。
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协会纠纷投诉处理暂行规定
( 2006 年 3 月 26 日起 实施)
一、总则
1 、行业协会在处理汽车维修的各类纠纷投诉时,应当坚持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及时、有效和协调为主的原则。
2 、 行业协会处理汽车维修的各类纠纷投诉,应当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汽车维修管理法规、规章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。
3 、行业协会秘书处(咨询服务部)设专人负责纠纷投诉处理工作(简称投诉处理员,下同)。
二 、 纠纷投诉范围与程序
1 、当事人因汽车维修质量、价格、合同等发生的纠纷。
2 、对当事人投诉,秘书处投诉处理员应当视情处理:
( 1 )、属于本规定的 2.1 规定范围的,应当填写《咨询投诉登记表》;
( 2 )、不属于受理范围的,应当给予介释,并提供咨询意见。
3 、投诉处理员应当请投诉人提供如下材料:
( 1 )、投诉人及被投诉人(承修方)的名称、单位、地址、电活;
( 2 )、投诉的内容和要求;
( 3 )、合同、合格证、结算清单和发票等。
4 、纠纷投诉分为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。
5 、简易程序:
( 1 )、投诉、纠纷事实比较简单或清晰的;
( 2 )、投诉处理员在核实后,提出处理意见,并告知承修方;
( 3 )、承修方按照协会投诉处理员的建议,主动与投诉人自行处理;
( 4 )、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后,承修方应当将结果告协会投诉处理员;
( 5 )、投诉处理员应当在《咨询投诉登记表》的“处理栏”中注明处理结果。
6 、一般程序:
( 1 )、投诉、纠纷事实比较复杂的,或者情况虽然简单,但双方当事人一时难以过成共识的;
( 2 )、投诉、纠纷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,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来协会处理;
( 3 )、投诉处理员应当请投诉人按照本规定的内容,提供书面材料;
( 4 )、投诉处理员应当将投诉人的投诉内容及要求告知承修方,请应诉并提供证据;
( 5 )、投诉处理员应当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证据,进行调查与核实,并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汽车维修管理法规、规章和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,以及行业诚信公约,进行协调。
( 6 )、投诉处理员在投诉、纠纷事实比较复杂的案件时,应当将处理意见报协会秘书长批准后实施。
( 7 )、双方当事人愿意接受协调的,投诉处理员可以用书面形式协调处理。
( 8 )、投诉处理员应当在《咨询投诉登记表》的“处理栏”中注明处理结果。
三、技术分折与鉴定
1 、纠纷投诉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,秘书处可以请协会技术咨询专家组有关专家参与技术鉴定工作。
2 、技术分析和鉴定工作,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取证、分拆,做出结论,并填写《技术分拆和鉴定意见书》。
3 、技术分析和鉴定费用应当由责任方承担,按照有关规定收取。
四、其它
1. 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调解的,调解即终止。 投诉处理员应当在《咨询投诉登记表》的“处理栏”中注明。
2. 凡承修方有严重违章或者违反本协会章程和规定的,投诉处理员应当提出拟处意见,根据协会秘书长签批,转送政府有关管理机构处理,或者由协会按照本协会章程和规定给予处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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